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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 徐伟红 高文英 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 法律书籍

  • 产品名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 书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
  • 作者:无
  • 定价:128.00元
  • 编者:徐伟红高文英
  • 书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
  • 开本:16开
  • 是否是套装:否
  • 出版社名称:中国法制出版社
  • 内文用纸材质:胶版纸
  • 出版时间:2020-06

书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条文解读
作者/编者:徐伟红 高文英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书号:81
出版时间:2020.6
开本/尺寸:16
装帧:平装
字数/千:435

定价:(咨询特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

第二条【行政案件、公安机关概念】

第三条【依法行政原则】

第四条【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尊重保障人权原则】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七条【使用当地语言文字询问原则】

第八条【保密原则】

第九条【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办理行政案件原则的适用

——毛某诉**市×旗森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地域管辖】

第十一条【网络违法行为管辖】

第十二条【客车上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十三条【级别管辖】

第十四条【最初受理地管辖】

第十五条【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专门管辖】

案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判断

——隋某心诉甲市公安局乙分局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案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七条【回避的情形】

第十八条【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回避决定机关】

第二十条【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决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指令回避】

第二十三条【回避人员】

第二十四条【回避决定效力】

第二十五条【回避效力】

案例分析:对民警是否应当回避的判断

——翟某嵘诉**县公安局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案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六条【证据的定义、种类】

第二十七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二十八条【告知和调取证据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收集调取物证的要求】

第三十条【收集调取书证要求】

第三十一条【副本复制件的制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电子数据收集规则】

第三十三条【刑行证据转化规则】

第三十四条【证人资格】

案例分析: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认定

——陈某珍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期间的计算】

第三十六条【法律文书送达】

案例分析:送达中由他人代收的注意事项

——马某平诉**市**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要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案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处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七条【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第三十八条【当场处罚程序】

第三十九条【备案处罚决定】

第二节 快速处理

第四十条【快速处理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四十一条【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快速办理程序适用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三条【简化调查方式】

第四十四条【快速办理程序案件的审核】

第四十五条【简化询问笔录】

第四十六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快速办理程序的办案期限】

第四十八条【转为一般程序的条件】

  案例分析: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赵某某与**市公安局**分局行政处罚案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调查取证的原则】

第五十条【调查的案件事实】

第五十一条【保守工作秘密】

第五十二条【办案人数要求】

第五十三条【安全检查】

第五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情况紧急时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第五十七条【盘查与继续盘问】

第五十八条【保护性约束】

第五十九条【约束措施】

  案例分析:如何适用强制传唤程序

——刘某某与**市公安局**派出所强制传唤案

 

第二节 受案

第六十条【受理案件】

第六十一条【受案后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先行处置】

第六十三条【为报案人保密】

第六十四条【接受证据材料、物品】

第六十五条【行政刑事案件的衔接】

  案例分析:公安机关受案程序合法性的判断

——龚某连等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案

 

第三节 询问

第六十六条【询问地点】

第六十七条【传唤】

第六十八条【传唤证使用要求】

第六十九条【询问时限】

第七十条【询问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

第七十一条【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

第七十二条【个别询问】

第七十三条【首次询问内容】

第七十四条【询问前的告知】

第七十五条【询问未成年人】

第七十六条【提供手语、翻译人员】

第七十七条【核对询问笔录并签名捺指印】

第七十八条【听取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九条【询问被侵害人或者证人】

第八十条【提供书面材料】

  案例分析:如何把握询问查证的时限

——周某凤与**市公安局**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案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一条【现场勘验】

第八十二条【检查规范】

第八十三条【生物识别信息采集】

第八十四条【尊重人格尊严】

第八十五条【检查场所、物品】

第八十六条【检查笔录】

  案例分析:勘验现场中应遵守何种程序规定

——张某中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案

第五节 鉴定

第八十七条【鉴定和鉴定人员】

第八十八条【为鉴定提供条件】

第八十九条【与人身相关鉴定】

第九十条【应当伤情鉴定情形】

第九十一条【拒绝伤情鉴定】

第九十二条【电子数据鉴定】

第九十三条【价格鉴定】

第九十四条【吸毒检测与药品检测】

第九十五条【驾驶人酒精检测】

第九十六条【出具鉴定意见】

第九十七条【鉴定意见的审查告知及重新鉴定】

第九十八条【重新鉴定】

第九十九条【重新聘请鉴定人】

第一百条【鉴定费用】

案例分析:如何保证血液检测程序合法

——王某甲与**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案

第六节 辨认

第一百零一条【辨认对象】

第一百零二条【辨认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分别辨认】

第一百零四条【辨认对象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不公开辨认】

第一百零六条【制作辨认笔录】

案例分析:刑事侦查与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转换

——毛某军与**市公安局丙分局、**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案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七条【扣押、扣留物品】

第一百零八条【查封】

第一百零九条【抽样取证】

第一百一十条【先行登记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证据保全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证据保全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三条【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财产】

第一百一十四条【冻结期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解除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六条【移交涉案财物及孳息】

案例分析: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胡某与**县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并赔偿案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办案协作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协作传唤】

第一百一十九条【协作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第一百二十条【视音频远程合作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委托异地办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办案协作的法律责任承担】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听证条件】

第六十七条【传唤】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经出示人民,可以口头传滑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应当遵守的规定。

【最新修改提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三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经出示工作,可以口头传滑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经出示人民,可以口头传滑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诗安机关办案部门传唤违法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唤违法嫌疑人

(一)传唤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责令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人或者违法嫌疑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传唤行为从行政行为类型的角度,传唤属于行政命令的一种,强制传唤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传唤的目的在于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尽快查明案情,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传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二)传唤的方式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的方式。

1.口头传唤

口头传唤是指办案的人民对在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人民,直接将其带回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的行为。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本次修改将“工作”修改为“人民”,解决了各地对“工作”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明确人民执法有重要的意义。

2.书面传唤

书面传唤是指对需要传唤接受调查的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的行为。《传唤证》一式二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由被传唤人签收后附卷。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附卷的传唤证上分别填写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是指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三)实施传唤行为的要求

依照本条规定,办案民警实施传唤行为,应当遵守以下两个方面规定:

1.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依法通知家属。这要求实施传唤的人民在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实施传唤的同时将传唤的理由的依据当面告知违法嫌疑人。

2.要注意保证被传唤人的基本权利,禁止对被传唤人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侮辱被传唤人的人格尊严。

二、传唤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确定被传唤人的范围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自然人的处罚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包括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因此办案的人民可以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实施的作用。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往往发生在决定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决策过程中。直接责任人员的作用一般发生在着手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

(三)实施传唤行为的要求

传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遵守与传唤自然人违法的违法嫌疑人相同的规定和要求。

三、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传唤违法嫌疑人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依照《程序规定》第55条规定通知家属。即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执法风险提示】

1.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传唤的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制传唤条件的规定和《行政强制法》关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如果需要使用警械时则应当注意警械的使用条件,注意遵守比例原则。

2.公安机关通过传唤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严格遵守传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明确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并依法通知家属,保证被传唤人的人格尊严。

3.公安机关采取传唤措施询问违法嫌疑人一定要注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制作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时,对于需要告知违法嫌疑人、通知家属、到案及离开时间以及休息饮食等情况做好书面记录,以保证证据获取手段的合法性。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第83条;《行政强制法》第5条、第6条、第18条、第19条。

……

案例分析

如何把握询问查证的时限

——周某凤与**市公安局**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案

△基本案情

(咨询特价)年8月2日20时左右,原告周某凤在**市**区**派出所大厅等待其弟周某案件处理结果时因对鲁某波答复不满,对鲁某波进行语言侮辱,被口头传唤至**市**区**派出所。鲁某波于当日21时向**市公安局**分局报警。**市公安局**分局接警后赶赴现场,分别对原告周某凤、原告丈夫刘某耀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市公安局**分局办案民警认为该案情况复杂,于8月3日经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

 本书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条文为据,逐条作出解读,从*新修改提示、理解与适用、执法风险提示等多个层次进行阐释,条分缕析,紧扣实践。每章或每节后还配有针对典型案例的案例分析,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一方面,本书对于一线公安民警是一部适时的实用教材,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执法水片对促进依法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具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本书也可帮助相关法律实务人士、大众读者进一步学习掌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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